一般交付条款

HYMON FOTOWOLTAIKA有限责任公司

 

定义

 

1.     HYMON FOTOWOLTAIKA有限责任公司一般交付条款

2.     HF:总部设在塔尔努夫(邮编:33-100)的HYMON FOTOWOLTAIKA有限责任公司  Dojazd路16a,注册在克拉科夫市中心地方法院第XII商务处,国家法院登记号【KRS】:xxx,税务识别号【NIP】:xxx,统计代码【REGON】:xxx

3.     董事会:HYMON FOTOWOLTAIKA有限责任公司

4.     被授权代理人:持有董事会授权书的人

5.     供应商 是与HF 在提供服务、交付、销售和其他商业关系领域进行合作的主体,无论其法律形式和合作形式如何。

6.     交付:供应商提供给HF的服务、物品、文档或进行的其他活动。

7.     买方:经公司董事会授权负责下达订单并协定交付条款的员工。

8.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的工作日(不包括公共假日或根据授权政府或地方政府行政机关的其他决定而定的假日)。

9.     合作协议:HF与供应商之间达成的协议,旨在定义双方之间的合作范围和条款。

10.  订单:根据构成义务的基础的范本而制定的、经懂事会或被授权代理人授权而规定交付标的物、数量、价格、付款和交付日期的HF文件。

 

第1条

付款

 

1.     供应商已完成的订单的付款,仅能凭着正确开具的、送达给HF的增值税发票或票据进行。

2.     只能针对实际进行的交付开具发票或票据。

3.     付款期限从HF内部检查部收货之日起开始,但不得晚于交付日期后的7天。

4.     自交付之日起24个月内,HF保留在发现所交付的产品/服务有缺陷或不符合订单和本一般交付条款中规定的情况下提起投诉的权利,除非产品享受更长的保修期。

5.     供应商必须在发票或票据上注明交付的类型和名称,并注明付款日期,但付款期限不得短于开具增值税发票或票据日期后的30天。若付款期限短于30天,则应认为付款期限为30天(HF收到增值税发票或票据之日起计算)。日期为HF的银行帐户借记日期。

6.     HF保留暂停付款的权利,直到对定性或定量投诉阐明为止。

7.     未经HF书面同意(其他形式无效),供应商不得将HF的已到期应付款项转移给任何第三方。

8.     向HF交付的、特定的、用于制品生产或组装的产品的供应商只有通过书面申请(应包含制造成本或交付成本的理由陈述)才可以提出谈判销售条款的意愿。

上述申请应在新条款实施前三个月的期限内提交。在新条款实施之前,交付必须根据HF接受的最后价格和凭先前传达给供应商的需求计划进行。

 

第二条

保密条款

 

1.     如果供应商与HF之间合作范围内HF必须提供文件(根据本合同,文件应理解为:图纸、草图、样品、口头和书面信息、说明、模型(包括三维实体) 、技术流程(或其部分)以及所有其他必要的信息、专有技术和工具,无论它们以何种形式传输(以下称为信息))供应商都有义务遵循以下规则。

2.     根据本合同,供应商承诺:

a)     未经HF的书面同意,应对上述信息保密,且不得将其透露给第三方,

b)     未经HF书面同意,不得处理或发布上述信息,

c)     应将上述信息仅披露给为履行双方合作职责需要该信息的员工,并按HF的要求应透露该人员的姓名的名单。

d)     应采取所有措施以确保自己的员工或合作伙伴遵守信息保密条款,

e)     应确保所提供的数据不受未经授权方的访问。

3.     在业务活动结束之后保密条款在订单完成后5年内一直具有法律效力,除非以不违反本协议规定的方式向公众披露信息。

4.     信息和所传达的数据仍然属于HF的专有财产。供应商承诺应妥善保管信息,并按HF的书面要求在合作终止后退还该信息及所有复制件。若供应商在阻止将信息返还披露方的媒体上进行了信息的记录,则应将其予以删除或以其他方式永久销毁,而且通过适当的笔录予以确认,供应商将该笔录的副本提供给HF。在任何情况下,HF披露信息的事实均不得被视为授权、同意或其他的、用于除为HF提供服务/委托/交付等目的以外使用所接收到的信息的任何权利的授予,属于此范围内的其他规定必须以明确无疑方式通过双方之间另签订的协议而定。

 

第三条

违约金

 

1.     若供应商有延迟交付,则其将向HF支付等于每开始的延迟一周订单价值的0.5%的违约金。供应商特此同意HF可以从其应得的报酬中扣除违约金,但不得超过总订单价值的15%。

2.     对于违反第2条所规定的合同保密条款的情况,供应商应向HF支付违约金,金额应相当于违反合同所造成的实际损害,但不得少于50000波兰兹罗提。(大写:五万兹罗提00/100)。

3.     HF有权从应付给供应商的报酬中扣除违约金和任何其他合理计算的费用。

 

第4条

替代执行

 

1.     如果供应商的交付延迟时间超过30天,则HF有权退出已订立的合同,并将其委托给自行选定的第三方执行。

2.     在第1点所述的情况下,供应商最迟于收到退出合同的信息之日起7天内有义务将其从HF收到的所有信息、文件和其他工具自费返还给HF(或送达到其指定的地点),否则其将承担违反保密规定的罚金。

3.     替代执行的委托由供应商承担费用和风险,并且不排除供应商根据先前履行的合同所承担的责任和支付违约金的责任。

 

第5条

质量要求

 

1.     供应商对所交付给HF的制品以及给自己的供应商传达HF的质量要求承担全部责任。

2.     供应商应在自己的组织中指定一位联系人,允许HF代表人与其就所交付的制品的质量事项保持联系。

3.     自材料交付至成品发货为止,供应商负责材料和组件或产品的正确记录与识别。

4.     在与HF共同确定日期后,供应商将确保HF代表进入与执行本合同有关的所有区域的权利,并确保对在供应商或其供应商的场所所生产的零件进行审核或检查/验收的可能。该日期不能晚于供应商书面通知进行审核意图的最多两个月。

5.     如果HF需要供应商交付时提供质量证明书以确认HF下达的订单要求,则供应商交付时将提供质量证书。

质量证书应包含:

a)       供应商的名称和地址(按订单),

b)       说明,零件号,零件数量,批号或熔化物编号(如果需要),

c)       物料证明书(由供应商核证的副本)

d)       订单号/合同号/协议号,

e)       有关偏差,许可等的所有信息,以及与HF确定它们的确认书

f)        声明交付的产品符合订单/合同/协议,施工图和相关规范的要求的声明书,

g)       技术要求和/或订单/合同/协议中指定的所有其他数据,

h)       供应商代签署的质量证明书,质量证明书应附有“测量卡”。

6.     来自国外的产品,按买方的书面申请,交付时应附有质量证明书、合格证明及产品手册,并至HF指定的语言的译本。对于上述周期性交付的文件,除非双方另有协议,应针对每次交付(批次)提交该文件,并应最迟在交付之日发送给HF。

7.     如果HF要求测量卡或产品卡,则其应覆盖整个测量范围内的每个细节。

8.     供应商将保证交付给HF的100%物品和来自HF的委托材料的控制。

9.     供应商必须满足采购订单中列出的所有要求。

10.  如果HF要求质量证明书,则应将采购订单要求的测量、测试的结果、证书和材料批准书,附加到质量证书中。

11.  如果未交付订单中所要求的文件和/或发现交付的产品与订单不一致,HF保留拒绝接收所交付产品的权利。

12.  如果HF发现与供应商提供的产品不符,其将签发投诉笔录并将其发送给供应商。供应商有义务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所提交的投诉。

13.  投诉时,供应商有义务在20个日历日内就所投诉的交付项目提出书面报告,其内容应包含:

a)       故障原因的描述,

b)       为消除该原因而采取的纠正措施的描述,

14.  根据HF的要求,即使投诉程序尚未完成,供应商也有义务立即交付替代产品。在这种情况下,供应商应与负责下订单的买方设定替代产品交付日期,但不得超过原始交付时间。如果未能满足新的替代产品交付日期,HF有权收取违约金,其金额为每个延迟的、开始的一天乘以订单价值的0.2%。供应商特此同意HF可以从其应得的报酬中扣除违约金,但不得超过总订单价值的20%。每次,双方将尽力通过友好方式商定日期,以确保提供必要的货物。

15.  如果开始交付新型产品,则供应商有义务:

a)       检查文件的完整性,即图纸,完成订单所需的技术条件标准,

b)       根据可行性对技术文件进行分析,

c)       生产技术的研发,考虑到了机器设施、仪器、工具、测量手段和测量频率,

d)       生产试验系列,并记录所获得的结果。

16.  除非另有协议,交付给HF的产品的备件供应期限不得少于5年,无法供应的,相关的费用(包括赔偿金)应由供应商承担。备件的价格仅为目录/市场价格减去供应商提供的折扣。

 

第6条

物流要求

 

1.     交付要求

1.1.      供应商有义务在收到订单之日起5天内以书面形式确认订单,方式是将相关反馈信息发送给下订单的HF员工。在此期限期满之后,HF认为已接受了订单且未提出异议。

1.2.      需要立即通知可能的交付延迟。

1.3.      每次交付都应标明供应商名称。

1.4.      每个组件或产品都应分开包装,防腐蚀存放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并且在运输过程中应避免损坏:

a)       允许使用纸包装,组件或产品必须彼此分开,防腐蚀存放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b)       使用的包装应符合所包装的产品的重量和尺寸。

1.5.      如果没有要求的质量文件(材料证书,用于改进/硬化处理的质量证书以及带有结果的测量卡),则货物不予进仓。

1.6.      按HF的要求,供应商应在交付前至少5个工作日内在给确定交付的日期和时钟。

2.客户财产——委托材料

2.1.      如果在合作范围内HF有必要向供应商提供工具、仪器或其他设备,则应通过另订立的合同进行处理。

2.2.      供应商存储的材料必须被正确标记,并应进行消耗量记录,以使其与其他相同材料的另外批次区分。

 

第7条

环境要求

 

1.     在与HF合作的范围内,供应商承诺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工作卫生与安全以及防火的法律法规。

2.     供应商必须具有法律规定的、执行交付所必需的有关环境保护的许可或其他的必备的决定。按HF的要求,供应商有义务提供有关环境保护的、涉及材料/服务的所有文件,包括构成服务的材料,以及所提供服务的适当许可,例如废物管理许可。

3.     供应商有义务使用对环境友好,对人友善的产品、材料、技术来履行订单,并在产品生命周期的每个阶段中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对自然环境的影响。

4.     供应商应确保并保证其按照适用法律生产机器和技术设备/材料或提供服务,尤其是在健康、安全、环境保护、劳动法范围内,且保证所交付的机器和技术设备/材料/服务符合环保和安全的法律要求。供应商有义务提供适用法律要求的、证明上述情况的相关文件(例如证书、保证书、声明书等)。

5.     危险物质或混合物的供应商有义务最迟于交付之日将其当前的安全性数据表(波兰语)发送给HF(建议将其发送至下订单者的电子邮箱)。

6.     供应商/分包商有义务提供关于材料、服务、产品的REACH声明和其他的、适用法律规定的文件(包括按下订单者的要求)(建议发送至下订单者的电子邮箱,若供应商/分包商提前通知,也可提供原件)。

7.     如果供应商与HF合作范围内在公司场所运进或使用:工程所需的材料、物质,则有义务对其进行保护,以防止对水、土壤或大气的污染,包括防止其进入工厂内部污水处理系统。此外,以上物质的管理方式不能导致对环境、人员的威胁和事故的出现,包括在工厂场所发生的严重工业事故的出现,扩大或增加。在为公司工作的场所和公司场所使用的所有有害物质和混合物,必须在其包装上清楚、正确地标记(象形图)。

8.     供应商应对其行为或疏忽造成的环境损害负责。

 

第8条

最后条款

 

1.     一般交付条款已由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并在HF网站 www.hymon.pl上发布 ,自2021年3月1日开始生效。

2.     HF员工与供应商之间同意对一般交付条款进行的任何更改,都需要HF采购部所在部门的主管书面决定才能生效。

3.     在一般交付条款中未作规定的事项中,应适用HF与供应商之间订立的合同的规定,然后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和其他适用的法律规定。

4.     如果HF与供应商签订的合同的规定与一般交付条款的规定不同或相抵触,则以合同规定为准。

5.     解决争议的主管法院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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